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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层过滤”净水器实为20颗圆球 商家虚假宣传被判“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5-07-16 17:01
浏览次数:64 次

  市民花费370元购买的三台“七层过滤”净水器,锯开后竟只有二十余颗圆球状颗粒——这起由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纠纷近日落锤。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介绍,2024年11月,消费者郭某将销售方甲公司诉至法院,指控其盗用产品批号、虚构净水功能。经法庭当庭拆解验证,涉案产品不仅过滤结构严重缩水,涉水批件亦系盗用他人信息。最终,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判决全额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以司法利剑捍卫消费市场诚信底线月,市民郭某购买了三个水龙头净水器,总价值为370余元。郭某发现,涉案商品制作粗糙、散发异味,且虚假宣传具有“七层过滤”功能,该商品里面仅有20余个圆球状颗粒,缺乏宣传中所述的活性炭等“七层过滤”材料,无法实现去除水垢的效果。此外,涉案产品的涉水批件批准文号被发现是盗用他人信息,产品包装上亦未标明相应的执行标准。涉案产品详情页面显示的涉水批件批准文号与郭某从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的某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名单不符。2024年11月,郭某将甲公司的店铺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退还商品价款、支付维权费用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郭某自甲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净水器,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郭某主张甲公司生产销售的净水器与宣传不符,系不合格产品,且涉水批件批准文号系盗用他人信息。案涉产品经当庭锯开后,里面确系二十余个小圆球,并非甲公司宣传的七层过滤,且产品详情界面标注的涉水批件批准文号申请单位及实际生产企业均非甲公司,涉水批件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名称亦不是甲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故法院认为甲公司生产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郭某请求判令退还价款370余元、承担产品价款三倍欺诈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维权费用,郭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济南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退款370余元并向郭某支付商品的三倍赔偿款;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时,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仔细核对商品信息,避免被不实宣传所蒙蔽。对于发现的虚假宣传以及欺诈行为,消费者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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